洞规建〔2008〕61号
洞头县规划建设局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洞头县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洞头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建设窗口开始办理瓶装燃气许可申报、审批发证工作。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事项:
一、洞头县规划建设局为县燃气主管部门,受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具体负责全县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二、申报对象:凡自《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前在洞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提出申请,并取得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温州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三、申请瓶装燃气经营(储存、灌装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温州市瓶装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叁份(县规划建设局领取)。
(二)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或(原省建设厅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项目行业批准文件及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市质监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充装许可证》。
(五)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文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企业专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各工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八)有稳定气源的证明(即与气源单位签订的供气协议)及气源质量证明。
(九)企业安全、技术、统计、财务、档案管理负责人及主要岗位员工的名册、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十)提供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体系图表;
2、各工种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安全管理责任人责任制;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6、其它。
(十一)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企业保险证明)。
(十二)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修抢除应急队伍名册和设备清单,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十三)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四、申请瓶装燃气供应(另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温州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一式叁份(县规划建设局领取)。
(二)所在地燃气专项规划的核准文件。
(三)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经营、储存场所的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其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六)有稳定气源的证明(《即与气源单位签订的供气协议》)及气源质量证明。
(七)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保险单)。
(八)企业安全、技术、统计、财务、档案管理负责人及主要岗位的职工名册、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九)提供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体系图表;
2、各工种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十)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修抢险应急队伍名册和设备清单。
各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接文后请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及时报批,逾期不申报经营许可证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瓶装燃气 经营许可 整顿 办理 通知
抄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消防大队。
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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